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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南购车且在济南注册,是否可以办理出辖区临时牌照?
发布日期:[15-02-09 18:27:33] 点击次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临时机动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以上规定已经明确,车管所在核发临时机动车号牌时,要按照行驶区域的不同来核发辖区内或跨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济南购买并且在济南注册的车辆无需核发跨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目前,济南市全市有32个机动车注册点,可满足新车车主就近办理新车注册,所以,对在济南购车并且在济南注册的车辆无需核发跨行政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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