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在教练指导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对方撞成十级伤残。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调解由驾校及驾校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担责七成,对原告赔偿十万余元。
2014年7月的一天,五莲县某驾校学员刘强在教练员邱明(均系化名)的指导下,驾驶“鲁L****学”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十字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双下肢和头部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员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李某诉至五莲县法院,请求驾校及“鲁L****学”轿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去年11月,经五莲县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7.8万余元,驾校赔偿李某2.7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法官介绍,因此,本案中虽然驾车人是刘强,但交警大队出具了由教练员邱明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于驾校与保险公司订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学员在驾车上路练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说,刘强在教练员邱明指导下上路练习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而对交强险外损失,应由驾校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邱明系某驾校的教练员,因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由某驾校对李某交强险外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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