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证实,
公安部官员提出驾考改革
这条消息
源自2014年11月24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
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好消息!“驾考”将改革,驾照自学自考或成真】
。发布这条消息究竟能说明什么?作者试做一下探讨,与大家分享:
一、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真的开始波及驾考。去年作者于2013年11月14
日在个人博客曾斗胆提出“三中全会对未来驾培行业的影响”。有人说,“您说的很美!可是所谓改革,就是利益的再调整,凡是触动利益的事情,应该没有这么容易解决”。
终于在时隔整整一年的时间的今天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时表示,“要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服务民生为目标,在全面深入推进车检改革的同时,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以实实在在的举措不断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当然是一种巧合。但纵观目前的形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迟早会波及驾考。
二、任重道远。改革开放近
30多年
以来,让老百姓看得到的是“汽车进入家庭”。由此所带动的就是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汽车制造、汽车服务等。而由此带来的就是政府机关的相关许可。如驾照、驾校等。几十年来,“驾考”一词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不难理解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正如黄明所说,“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个别车管所腐败案
件教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利益格局一旦形成,想打破既得利益,绝非那么容易。
1.顶层制度改变并不容易。从国际上看,驾考一般放在第三方。历届
政府
多次
提出“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可适当交给社会组织”
。
况且当前驾考的任务车管所已经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将驾考交给第三方,车管所实施监督,满足驾考需要,的确为“
顺应群众期盼
”。但一项制度的改变需要牵扯许多方面。
2.“驾照自学自考”尚无完全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就其中的“教练车”、“教练员”就不是任何人担当的,有资格条件的。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而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所以,公民在驾校之外,寻找满足上述条件的个人陪练有了难度。再加上这种行为又触动了驾校的“奶酪”。因此向能提供合格“教练车”、“教练员”的驾校索用“教练车”、“教练员”可谓难上加难。
2004年,公安部、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中提出“学员申请驾驶证考试,应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提出了“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因此,实行
“驾照自学自考”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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